(三)编制全市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拟订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负责农业项目立项、审批、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农机化发展和设施农业建设;指导全市农产品营销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主管全市农业龙头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措施;拟订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规划,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和检查考核。
(五)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示范园区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负责抗灾救灾农用物资的分配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农作物救灾种子储备;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管理;组织农业重大科技课题协作攻关与技术开发和农业科研成果的评定、推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教育、培训和农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
(七)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有关农业行政许可证、照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农产品质量标准,组织标准的推广和实施;负责农业“三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和认证工作;负责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负责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
(九)指导开展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负责农村能源的推广管理工作;组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导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等工作;参与农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
(十)指导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主管全市农业外事、外资、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农业经济和技术交流合作;做好农业对外招商工作,承担农业援外项目,推动全市农业对外开放工作。
(十一)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动植物疫情疫病的监测,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农业外来有害生物治理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管理。
(十二)按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及本系统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财务、内部审计、职工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镇(街道)农技人员的调配、培训,指导镇(街道)农技队伍建设。
(十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本行业发展规划中编制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组织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定期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先进、成熟、安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考核,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