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一般来讲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其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所制定的带有疏导、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质的具体规定。实行交通管制后,市民应该遵守管制通告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遇到这种类似情况,如沙尘天气、冰雹、雨、雪天气以及大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对于高速公路的管理,应由交通部门还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交通管制和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实行交通管制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多数人的安全,交通警察只能根据上级的命令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现在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实行交通管制的权力交给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列出了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的条件,足以看出国家对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视。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遇到恶劣气象条件,如遇有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恶劣气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