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包含以下三类:
国有财产:包括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土地、矿藏、水流等)、铁路、航空、银行等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装备设施,以及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所属资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集体企业积累的资金[1]
公益事业财产: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中用于扶贫、救灾、教育等公益用途的财产
法律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按照公共财产进行法律认定。
包含两种法定形态:
自然资源类: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其权属通过《宪法》《物权法》确立
固定资产类:铁路、公路、航空、邮政等基础设施,国有银行、电力、通信等核心产业设备,以及军事设施
国家机关财产涵盖行政单位办公设施、车辆设备,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央企及地方国企的全部资产。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所有权,主要类型有: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1]
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积累的厂房、机械等生产资料
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文化教育设备
包含两类构成要件:
捐助来源: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
用途限定:必须用于扶贫、救灾、教育、医疗等公益领域或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法律对公共财产实施扩展性认定,包含三种情形:
管理状态拟制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如委托保管物品、运输中的私人物资),因处于公共管理环节,损毁或侵占行为按侵害公共财产论处
权属推定原则无法证实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出土文物、无人认领物品),法律直接推定其公共财产属性[1]
混合状态认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刑法》对侵害公共财产行为设置专章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