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步骤:
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户口本
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要盖公章,一般要盖三至四个。
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需要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开结婚介绍信。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
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军婚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咨询的部门。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根据民法典出台的《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1]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军婚
首先,按照本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拟办理结婚登记之日前至少30日,经所在党支部逐级向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等材料;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采取函调等方式,对其结婚对象进行政治考核; 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呈报审批,并附《申请结婚报告表》、《结婚函调报告表》等材料;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出具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已公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军婚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