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公社的研究,开始于19世纪中叶,首先普鲁士的官吏兼作家A.F.von哈克斯特豪森发现了俄国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其后德国历史学家G.L.R.毛勒论证了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K.马克思、F.恩格斯用唯物主义观点研究农村公社形态,对公社的性质及其历史演变作了理论上的概括。
世界各地普遍经历了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在英国、德国、法国、瑞典、俄国、波兰等国,曾长期保留农村公社形态。在亚洲,从印度次大陆到爪哇岛,都有农村公社的遗迹。在非洲、美洲和大洋洲,当殖民主义者入侵时,不少土著民族处在农村公社发展阶段。
在中国,中原汉族在春秋、战国时期,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组织;地处边疆的一些少数民族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仍处在农村公社阶段或保留其残余形态。
由于生产条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村公社可分为农业公社、游牧公社、游猎公社、以及次生形态的公社等类型。
农业公社
农业公社是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村社组织。遍布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称作爱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的科罗公社、德国的马尔克公社、俄国的米尔公社、 印度的哥罗摩公社、 中国汉族地区称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属于原生形态的农业公社。
中国云南省西盟县的佤族,勐海县的布朗族,陇川、瑞丽、盈江县的景颇族,景洪县的基诺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国成立时均处于农村公社发展阶段。广东省海南岛黎族晚期的“合亩”组织(见黎族合亩制),亦属于农业公社类型。
农业经济的稳定性决定了公社的规模可达数百户。公社境内的耕地、荒地、牧场、山林、河流均归社员集体所有。耕地的利用有两种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占用调整(社员在自选地段内耕种,他人不得占用,抛荒后土地仍归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园地、牲畜、生产工具、房屋属社员私有。
游牧公社
游牧公社是在游牧生活条件下形成的公社组织。在中亚游牧民族哈萨克人、吉尔吉斯人、阿尔泰人、图瓦人、哈卡斯人以及布里亚特人中存在很久。分布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地区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的阿乌尔,均系非血缘(或非血缘近亲)的人们自愿组合的公社组织。四川省和西北地区的藏族中原来的血缘组织已解体,形成地域性的游牧公社。 牧场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 牧主、寺院占有。
在哈萨克族的封建制度下的阿乌尔公社一直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成为其游牧社会的基层单位。每个阿乌尔均有首领,多由年长者担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产和生活。阿乌尔的名字以其首领的名字命名。哈萨克人以部落为单位占有大片牧场,凡属本部落的各阿乌尔均可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