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兹台克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卡尔普伊”制(Calpulli,即家庭公社制)。“卡尔普伊”最初是指组成阿兹台克人部族的氏族单位,它是以血缘纽带来加以划分的。若干个“卡尔普伊”聚居于一个村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阿兹台克文明的不断发展,“卡尔普伊”的性质逐渐地发生了变化,由一种血缘单位逐步演变成了一种地域单位,它超越了血缘关系的纽带而成为阿兹台克人占有土地的单位或制度。到这一时期,阿兹台克人的每一个村落都有其固定的地域,它的土地则按“卡尔普伊”为单位予以划分。
每一个“卡尔普伊”的土地主要由两个部分构成:
(1)分配给各个宗族集团家长的耕地。这些耕地通常被称为“特拉特尔米利”(Tlatlmilli),由每一户永久持有,并由长子继承;年幼的儿子到结婚成家时可以从“卡尔普伊”的公地中得到自己的份地。这些耕地的所有权属于“卡尔普伊”,各个家庭仅拥有使用权。
(2)“卡尔普伊”的森林、牧场和部分耕地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集体经营,是“卡尔普伊”的公用地。它们主要用作特殊的公共用途,如为供养酋长、为招待宾客、为从事战争、为宗教机关生产必需品等。“卡尔普伊”的公用地和个人份地,在任何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的,“甚至酋长或帝王也不得从卡尔普伊中攫取土地”[1]。
因此,“卡尔普伊在社会功能上已具所有权的许多方面。土地的物主实际上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仅仅有土地的使用权”[2],它的这一特性与现代村社制度极其相似,后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前者的直接后裔。
[1] 乔治·麦克布赖德:《墨西哥的土地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1页。
[2] 赫苏斯·席尔瓦·赫尔佐格:《墨西哥的平均地权运动和土地改革:介绍和评价》(Jesus Silva Herzog, El Agrarismo Mexicano y la Reforma Agrarian: Exposición y Crítica),墨西哥城1959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