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的含义一般是明确的。但在不同法律文件中,可能会有细节上的不同。《申报规定》中危险货物的定义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Ⅷ章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附则Ⅱ、附则Ⅲ以及我国加入其他国际公约与规则中规定的危险有害物质和物品。
《SOLAS74公约》附则第Ⅷ章(1983年修正案的替代文本)涵盖了包装和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和散装液化气体的运输。它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与《国际危规》是一致的。
《MARPOL73/78》的附则Ⅰ、附则Ⅱ和则Ⅲ侧重环境污染的危险、有害特性,涵盖了油类、散装有毒液体物质和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2]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按其主要危险类型将危险货物分为九大类,各大类分为若干小类。也可称准项。具体分类如下。
第1类——爆炸品。
第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种危险兼有,但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但极不敏感的物质和物品。
第2类——气体: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
第2.1类:易燃气体。
第2.2类:不燃气体。
第2.3类:有毒气体(有毒气体如果是易燃的,则归入第2.1类)。
第3类——易燃液体。
第3.1类:低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低于一18℃的液体。
第3.2类:中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为一18~23℃但不包括23℃的液体。
第3.3类:高闪点类液体.即闭杯试验闪点为23~61℃但包括61℃的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或物质。
第4.1类:易燃固体。
第4.2类:易自燃物质。
第4.3类:潮湿时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氧化剂)与有机过氧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