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和平区境内地势洼下,人烟稀少。
北宋初年,宋、辽以大清河、海河为界。今区境位于北宋沿边之地,隶河北东路沧州清池县。清池县后升为清州。大观年间(1107~1110年),始建靖海县,今区境属之。政和三年(1113年),靖海县并入乾宁县,今区境改隶之。靖康元年(1126年),宋割区境等地与金。
金明昌四年(1193年),复置靖海县,今区境仍在其界内。
元初,以海河为界,分属二县,海河以南为河间路清州靖海县属。
明洪武初年,改靖海为静海。洪武八年(1375年),静海县改属北平府。洪武十年(1377年),静海县归属河间府。永乐二至四年(1404~1406年),设立天津三卫并建城垣,辖地为卫城与南运河以东,南达山东德州卫的屯庄。天津三卫为军事建制,故区境仍归静海县管辖。
清顺治九年(1652年),裁撤天津左卫、天津右卫归并于天津卫。雍正三年(1725年)三月,改天津卫为天津州,属河间府管辖。九月,升河间府所属天津州为直隶州,今区境隶静海县。雍正九年(1731年),升直隶州为天津府,附郭置天津县,今区境随隶之。咸丰十年(1860年)至1931年,依照《北京条约》规定以及东、西方列强的非法侵占,境内所属大部地区,被英、法、美、日辟为租界,划归各国租界当局管理,总占地面积11159亩,今区境西北部、西南部仍隶天津县管辖。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天津县以北运河为界,划分为南、北两段,区境除租界外,南市地区、新兴街地区属天津县南段。宣统二年(1910年),将天津南北段区划,改设为东、西、南、北、中5个大区,下设29个分区。区境除英、法、日租界外,南市地区属天津县东区,新兴街地区属天津县南区。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恢复天津建置。11月,民国天津市政府对境内旧英、日、法租界正式接管。[5]
1949年,天津市定为中央直辖市,仍按原11个区建置。
1952年10月,天津市将市内11个区合并为8个区,今区境分别归属一区、五区。
1956年1月,一区改称和平区,五区改称新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