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体、政体不同,各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也不同。
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一般认为自己受命于天,所以君主自动地集中掌握国家权力,并通过其军政官僚机构对国家实行统治与管理。
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权力一般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与平衡。但这种理想化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难以完全实现。
在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原则,所以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构。例如苏俄和苏联的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最高苏维埃,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东德的人民议院。这样完全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避免内耗,可以高效率地进行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
我国有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集中统一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中属于最高地位 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
2、全国人大的职权:
(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2)最高任免权:选举、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