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通常为foreigner,相对而言,不属于本国国籍的人。通常他们讲的语言和本国母语不一样,称做外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表述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不是外国人,因为其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被视为外国人。[1]
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国家没有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一般国家都禁止具有某种情况的外国人入境,其中包括精神病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对于没有未了民刑案件,已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的外国人,国家无权禁止其出境。但国家有权驱逐境内具有某种情况(如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人出境。
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外国人中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领事特权与豁免,他们具有同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应该享受同本国人一样的待遇;大体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外国人待遇与本国人待遇,通常有如下区别:①外国人不享有所在国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没有服兵役的义务。②外国人不得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和担任某些特定的职务,以及取得某种权益。例如一些国家规定,外国人不能充当引水员、飞行员,不得任文官、商船船长、律师等;在一些国家外国人不得取得土地所有权。③有些国家对于外国人的旅行、居住有某些限制,如前往非开放地点需办理证件。④国家有可能根据互惠原则,对于某些外国人适用特别的优惠规则。如两国协议互对在本国境内对方的某些人员给予征税方面的优惠。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在一国法律中,对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体现的。包括外国人在入境、居留、出境等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根据国际法,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受别国干涉。国家通过其国内法对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主地作出规定。但是,对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依据条约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则,并应考虑外国人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
外国人处于居住国的属地管辖权之下,必须遵守居住国的法律。他根据居住国关于外国人地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他还应履行对其国籍国效忠及其他义务。当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满足相关条件时,有权请求国籍国的外交保护。
国际法上没有统一规定,通常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标准。国民待遇即一个国家对外国自然人(或者法人、商船等)在某些事项上(如在民事权利方面)给以与本国自然人(或法人、商船等)同等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商船等)的待遇。这种待遇本身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权利。最惠国待遇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最惠国条款是一项条约规定,依据这项规定,一国承诺在议定的关系领域内给予另一国最惠国待遇。最惠国条款通常含有缔约双方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义务,但有时也有一方把单方义务加于另一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