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职能是:审判法律、法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需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而又需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受理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
现今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4月由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组建而成,于2001年8月整体搬迁到现址办公,位于宜昌开发区宜黄高速公路入口处。
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程:
1949年10月20日,成立宜昌市人民政府司法科。
1950年7月20日,宜昌市人民法院成立。
1954年11月24日,宜昌市由省辖市改为地辖市,宜昌市人民法院改归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1979年6月21日,宜昌市改省直辖市,宜昌市人民法院亦随之改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原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历程:
1949年4月,设立宜昌地区专署司法科。
1951年7月20日,成立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
1955年1月,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撤销“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并设立“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1年9月,“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湖北省宜都工业区中级人民法院”。
1966年1月,撤销“湖北省宜都工业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湖北省宜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现管辖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三峡坝区、葛洲坝、神农架林区等16个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2.1万平方公里,人口415万余人。
半个多世纪以来,宜昌两级人民法院经历了创建发展、曲折前进、严重破坏、蓬勃发展四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宜昌两级人民法院创建和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人民法院继承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彻底清除旧司法制度的有害影响,配合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审判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为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保障国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7年至1966年,是人民法院在困难和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这一时期,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得到进一步健全,相反,已经建立起的法制还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遭到了严重破坏,“政法大跃进”、“整风反右”、“政法四清”等各种政治运动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创伤,审判受到严重干扰,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明显减少。1961年后,随着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执行,宜昌两级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各类案件均得到了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