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区内环保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内建设项目等进行环评及环保验收。
(三)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五)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
(六)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广州南沙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设2个内设机构。
负责拟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规定和办法,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区内建设项目等进行环评及环保验收;负责环境信息管理、环境统计及综合分析等工作;负责监管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负责拟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开发区内污染源调查,监督管理开发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