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
(四)品行良好。[2]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2]
司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3] 律师执业证样式(2009)
《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获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律师职业的有效证件。 2022年6月24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启用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号),决定自2022年6月28日起启用《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1] 共2张 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样式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