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状态一般说的是战争从一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方之间存在关系的法律状态,只是武装冲突的军事行为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法律上规定的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有法律后果的产生。 战争状态的开始 ,一般指当交战一方或双方给对方正式宣战,或者其中有一方通过武力方式导致对方确定为战争状态开始时,战争状态就正式确立了。宣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正式通知彼此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双方随即进入战争状态。但战场上战机瞬息万变,一些国家为在军事上占主动地位,经常发动突然袭击。比如二战时期发生在中国战场的九一八事变与七七事变,日方均在我方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袭击我东北、华北地区;发生在欧洲战场的德国闪电突袭波兰和突然撕毁苏德和平协定进犯苏联的军事行为以及发生在太平洋地区日本对美国珍珠港的袭击,都是不宣而战。二战结束以后,很多国家关于对战争状态的规定,在法律上都有了明显的章程。战争状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①交战方所有关系立即终止,②关于战争和保持中立的条约开始实行;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③商务关系与经济贸易合作立即断绝④在交战国辖区内的两国人员,过去往往被拘禁⑤对方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代为代管。[2]

交战国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战时国际法包括中立法就开始适用,并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交战国之间一般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交战国人民和财产均受到影响、交战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不存在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等;同时,由于中立法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飞机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也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等。

敌对行动的停止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的结束,战争状态通常由交战国缔结和平条约而结束,也可能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告或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而结束。

签订和平条约是交战国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恢复和平的一种传统方式。和平条约的内容一般包括:完全停止敌对行动,释放和遣返战俘,部分或全部恢复战前条约的效力,恢复外交、领事和贸易关系等。有的和约还包括赔偿或赔款条款、割让领土条款等。和平条约由交战国政府间谈判签订,经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后生效。

例如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1931年和1937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德国1939年对波兰和1941年对苏联的进攻、1941年日本对珍珠港的袭击,都是不宣而战。

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中,曾判定德国和日本发动的一系列突然袭击为违反条约和国际法的罪行,并据以对负责者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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