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与规定一样,都是规范性的文件,是党和政府政策的具体化。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团体、企业事业部门,都可依据法律、政策和自身的工作权限,在特定范围内制订,但它却必须是领导机关制定或经领导机关批准。它所规定的事项和行为规范,是要实施和执行的,即规范所有有关人员的行为,没有特殊人物可以不受约束;它具有强制性,执行中不能打折扣,更不能违反。但是,暂行规定只是暂时性行为规范,可能随时调整或废止,也可能修正上升为规定。
1.制发机关较宽泛
跟条例相比,暂行规定的制发机关没有那么严格,各级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都可以制定和发布。
2.内容比较局部、具体
暂行规定的内容一般没有条例涉及面那么大,有较明显的局部性。如《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等,具有行业性和局部性的特点。因此,规定中的条文要比条例更具体一些。
3.行动约束力更强
与条例的概括性、原则性较强的特点相比,暂行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对某项任务和工作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都比较明确,操作性更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暂行规定比条例有更明显的约束力。
4.具有暂时性
与规定相比,暂行规定只是一定时期内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暂时性行为规范,具有暂时性,可能随时调整或废止,也可能修正上升为规定。
暂行规定的结构与规定同,分为标题与正文两部分。
1.暂行规定的标题
暂行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制发机关名称+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另一种省略制发机关,由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题,不能采用制发机关+文种的写法和只有文种的写法。
2.暂行规定的制发依据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暂行规定,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或什么机构于什么时间批准,如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题下标明“1990年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随命令、通知等文种发布的暂行规定,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暂行规定自身不再标明制发时间。
1.总则
总则是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用来交代制发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总则一般自成一章,分为若干条。
2.分则
分则分为若干章,每章有小标题,下列若干条款。分则是暂行规定的主体,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
3.附则
附则是暂行规定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如还有什么单位和个人适用这一暂行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哪一部门,规定何时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