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现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重点优抚对象,由县民政部门颁发《南昌县重点优抚对象证》。

第六条 县政府将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准的,按照排职(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中国人民解放军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财政部门据实核销。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顺序: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同一顺序中的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应予均等。经协商,也可不均等。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亲属、对死亡军人尽有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死亡军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应当予以照顾。军人生前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载明的顺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相关查询: 第一章
友情链接: 知道 电影 百科 好搜 问答 微信 值得买 巨便宜 天天特价 洛阳汽车脚垫 女装 女鞋 母婴 内衣 零食 美妆 汽车 油价 郑州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杭州 南京 苏州 武汉 天津 重庆 成都 大连 宁波 济南 西安 石家庄 沈阳 南阳 临沂 邯郸 保定 温州 东莞 洛阳 周口 青岛 徐州 赣州 菏泽 泉州 长春 唐山 商丘 南通 盐城 驻马店 佛山 衡阳 沧州 福州 昆明 无锡 南昌 黄冈 遵义
© 2024 haodianxin 百科 豫ICP备14030218号-3 消耗时间:0.584秒 内存2.8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