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主要应用在涉及道德准则的语境(如伦理困境),因为在相对的思维模式下,价值观和伦理学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相对主义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取决于争议的程度。如真理相对论主张没有普遍的绝对真理,真实与否取决于参照系统,如语言和文化,文化相对论是其代表。其他广受争议的形式如道德相对论。
相对主义可以简单地定义为这样一种学说:即不存在普遍的标准,认识论相对主义认为合理性没有普遍的标准,道德相对主义认为道德没有普遍的标准,审美相对主义认为审美评价没有普遍的标准。[1]
(1)知识与道德方面变动不定的条件应用在个别事物就成为一切事物的尺度,应用在社会特性与文明特性上,如在情况伦理(situation ethics)、阶级、种族道德等亦成为其尺度。 相对主义代表人物--恩斯特·马赫
这些条件也许是心理学上的、也许是社会学或历史学上的。这些条件若随认识主体对目标的知识转变而改变,则此时的“真理”指一切有用的事物,如实用主义所主张;或指凡有助于生命适应环境的事物,如进化主义所强调的。
(2)除了上述这些不同的条件之外,早有一种较广义的相对主义,认为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获取普遍有效的知识,此有限的范围有下面的一些可能性:①只局限于表面的层次(现象主义、康德的批判哲学);②感觉与事件(感觉主义);③经验到的可检证事物;④只局限于个别事物本身,如唯名论所主张;⑤或不提可知的层次,只一味相对地探讨有关实在界的一些经验。
(3)相对主义坚持真理是相对的,例如某事物对主体甲是真理,对主体乙就不是真理了,这显然违反了矛盾律。
再者,固然所有知识和行为都受到主体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但一味强调这些条件才是真理标准,那是对于思想与存有的一些基本概念,如本质、附质、类比等混淆不清所致。
此外,相对主义否定真理的普遍有效性,这是自相矛盾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若是事实的话,则它本身就是“普遍有效的真理”了。
但是部分相对主义者认为上面这一反驳实在太牵强。上面的反驳者,拿“违反矛盾律”来反驳“相对主义”其实根本是一个无力的反驳。因为在相对主义者看来,“矛盾律”本身也是相对的。(既然所有东西都是相对的,那“矛盾律”当然也是相对的。既然如此,何来“违反矛盾律”一说?)而以上的反驳者隐含了“矛盾律是绝对的”这一假设,所以这属于一种强词夺理的循环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