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2月23日,中国法定年节假日为7天(新年一日、春节三日、劳动节一日、国庆纪念日二日[6] )。
1999年9月18日,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0天(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7] )。
2007年12月14日,法定年节假日增至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8] )。
2013年12月11日,春节3天由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修订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9] ,法定年节假日为11天[1] [2] [4] 。
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印发《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2022—2030年)》提出,优化全国年节和法定节假日时间分布格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11] 。
2024年11月10日,根据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12] [13]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5] [17] 。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7]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3] [20]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支付行为,保障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报酬权益: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16]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