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香师
芳香师在劳动部的职业定义中归属于芳香保健师。所以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室内、常温偏暖、空气清香、环境古朴自然。
思维清晰、语言表达亲切和蔼、观察力强、嗅觉灵敏、分析判断力强、心态平衡健康、富有同情心、专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感知能力和协调能力。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个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个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个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个标准学时。
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教学经历者,或者,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中级以上职称者,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使用现代电化教学设备的能力;培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具有标准的理论教室,实训室有专业按摩床、音响、棉质的毛巾(面巾、浴巾)、薄被等设备用具和水、电等设施。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芳香保健职业的有关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者。
(3) 本职业学徒期内。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也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美容职业毕业生。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且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具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