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管理公司为目的的董事会的出现和发展贯穿于法律的发展史中。
19世纪末以前,人们普遍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仅是公司内的一个为员工大会中的股东设立的代理机构。
到了1906年,英国上诉庭更加清晰的区分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利划分,公司的管理权归董事会,而股东大会不能干扰他们合法的行为。这最后在股东间形成了一种共识:“董事局内只有董事才能管理公司。”
如今,对这种共识的描述是:“公司中的股东和董事是完全不同的实体。董事会的权力依照章程,是由董事专属行使的,而另外的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的。如果一些权力是赋予董事的,那么他们并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这些权力。股东只有一种途径来调整董事会权力的行使,就是改变公司章程,即根据章程,针对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拒绝或者重新选举股东不满意的董事。股东不能自行获得根据章程赋予董事的权力,同理,董事也不行。”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构。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1]
中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1.《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2.《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由全体股东或职工民主选举的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常设机构。
解决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信任托管机构。
董事会可以视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又有时被称作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由两三个及以上的董事组成。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