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警备工作,将组织与实施警备工作作为军队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城市驻军的一项重要任务。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工农红军就在江西瑞金设立过卫戍司令部,负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和中央红军总部所在地瑞金的警备勤务工作;抗日战争时期,在陕北成立过警备区。解放战争中,各野战军在已解放的城市中开展了警备勤务工作,并制定了城市警备勤务的条例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随着大批部队相继进驻大、中城市,为加强对部队的管理,各大、中城市驻军先后建立了警备勤务(卫戍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各野战军、军区、军分区分别颁发了有关警备勤务(卫戍勤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如1949年5月,第三野战军第10兵团制定的《警备卫戍勤务(草案)》;1949年9月,第四野战军司令部、华东军区司令部分别制定的《城市警备工作》《城市警备勤务》等。1956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总监部编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卫戍勤务条令(草案)》。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据警备勤务工作的需要,制定、修订了相应的法规。各军区、军种、兵种也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了一些警备勤务工作规章、细则。1992年1月18日,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条令对警备勤务的内容和任务,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制度,组织与实施警备勤务的程序、方法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为适应军队建设的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于1997年10月7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条令内容包括总则、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声誉和军人权益、执行临时性警备勤务、警备分队和收容所、对警备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共9章98条和5个附录。为着眼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提高军队正规化建设水平,2013年9月3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同月7日中央军委主席签署命令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条令》。条令分为总则、警备司令部职责和工作制度、警备工作人员和警备纠察分队、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临时看管、奖励与处分、附则,共10章87条和13个附录。警备工作的性质是:军队按照区域组织实施的对军人、军车在营区外活动进行的管理监督工作。警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按照规定职权查处假冒军人、假冒军车和假冒军队单位;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工作的原则是:①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②遵循依法办事,严格管理;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检察监督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区负责,密切协同等基本原则。条令对维护军容风纪、维护军车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维护军队形象和外出军人合法权益、执行临时警戒勤务、警备临时看管、奖励与处分等,也作了具体规定。条令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工作,维护军队纪律和形象,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军队制定有关于警备、卫戍勤务方面的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性文件。如,日本1910年颁布的《卫戍条例》《卫戍勤务令》;苏联1950年颁布的《苏联武装力量卫戍勤务条令》,1975年颁布的《苏联武装力量卫戍与警卫勤务条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