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7]
公安机关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7]
公安机关的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3]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7]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7]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7]
人民法院的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