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
民间有“黎明起,洒扫庭院”的习惯。秦法中有:“弃灰于道者刑”的法律。
秦朝是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据《史记》记载,“三十三年,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商人被送去充军,连商人的子孙后代也要充军,“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后又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在这种严重抑商政策下,地摊无从发展。[1]
汉武帝之后,汉朝的经济制度逐渐重农轻商,对从事工商的人士征收重税,甚至对入市营业的商人也设限,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做买卖。[1]
唐代
到了唐代,集市设有市令官,主要管理市场交易,并规定午时击鼓三百下,商人始能入市。日落前三刻击钲三百而散市。[2]
长安实行严格的坊市制度, 商住分离,不得越界,市是工商业活动场所, 坊是封闭的生活社区。市内的商家按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地点,所以,没有固定场所的的摆摊经营模式很难以大量存在。而且,唐朝禁止农民自由进入城市,这也导致长安难以出现售卖农产品的小商贩。[1]
长安城里还有“城管”,那时称为“司市”。政府不允许商家自己定价,长安城的“城管”巡查店铺,看有没有商家不守规矩。他们还要看街上有没有王公贵族,在唐朝,这些人不允许上街购物。[1]
《唐律》中还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就是说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同时,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故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六杂律》中规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要把街道恢复原状。[3] [2]
宋元时期
宋朝是中国古代商业最发达的朝代。没有了诸多限制,小商小贩大量涌现。只需看看《清明上河图》,就可知当时的地摊经济有多发达。当时政府设置了 专门负责管理摊贩的机构——街道司。[1]
街道司丈量街道,为商贩规划摆摊的位置。商贩须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卖,不可越界经营。《宋刑统》中有明文规定: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清明上河图》里虹桥旁边的木桩又叫表木,就是街道司为摊贩树立的分界线的标志。[1]
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游历几遍中国,在他的《马可·波罗行纪》中提到南宋都城临安的商业繁盛、人烟稠密、市容整洁,并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古临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专人进行清除,并以此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