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汉语固定搭配,"捉拿归案"的形成历经语义融合过程。明代《初刻拍案惊奇》已有"捉拿余党送官"的用例,清代《文明小史》第五回则完整呈现"官府捉拿嫌犯"的司法场景。民国时期廖仲恺在通缉令中使用"缉获归案"的表述,鲁迅在杂文中提及"缉获归案",标志着该词汇在近代司法体系中的定型。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规范为法律术语,特指司法强制措施的闭环程序。
在法律实务中,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执行主体:具有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3]
行为对象:已确定犯罪嫌疑或处于通缉状态的个人[2]
程序要求: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管辖机关
根据汉典释义,完整流程包含"逮捕—押解—审讯结案"三阶段,排除仅实施抓捕未移送的情形[3] 。德语助手词典的英文释义"bring to justice"精准对应司法程序的终局性特征。
在司法实务中,该术语主要用于:
刑事侦查终结报告中的结案说明[2]
通缉令中关于抓捕要求的法律表述
媒体对重大案件侦破进度的新闻报道[2]
文学作品中的应用案例包括:
《水浒传》第三十二回"差人去宋江下处捉拿"的情节
魏巍《东方》第五部"布下天罗地网捉拿逃犯"的描述
鲁迅《伪自由书·王化》中"缉获归案"的公文用语
与类似法律术语的差异化特征:
逮捕:侧重强制到案行为本身,不包含后续程序
缉捕:强调侦查阶段的抓捕行动,可能涉及国际司法协作
扭送:特指公民发现现行犯后的临时控制措施[3]
多语种词典对该术语的阐释:
法语词典标注为司法专用术语,强调程序合法性[1]
德语词典补充"捉拿"等关联表达
西语词典通过"bring to justice"例句库建立跨法系对照
截至2023年相关案例显示,在盗窃案侦破过程中,司法机关成功实施犯罪嫌疑人抓捕并完成涉案财物追缴的完整流程,构成该术语的典型应用范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