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安妮女王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该法对欧洲及世界各地以后的版权立法影响较大。此后不久,丹麦于1741年通过版权法,西班牙于1762年、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3年、德国于1794年、俄国于1828年也先后制订了版权法令。中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势力比较顽固,商品经济不发达,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现代版权观念的产生较晚,直到1910年才制订版权法,即清宣统二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中华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分别于1915年和1928年通过了版权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了一些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政策文件,版权立法很不健全。1985年成立的国家版权局,正在起草版权法。
各国因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观念不同,版权立法的原则和对作者保护水平亦不相同,但版权法包含的内容大体相似。一部版权法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①版权的主体 (可以享受版权的个人和法人);
②版权的客体(可以给予版权的作品);
③版权的内容(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④版权的归属;⑤版权的保护期限;
⑥版权的继承;
⑦版权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⑧版权的限制;
⑨侵犯版权及其处罚;
⑩版权管理(或登记)机构。[2]
本书是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的经典之作,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西方版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功能和版权保护制度,并以此为关照,深入探讨了我国版权法的立法工作。本书使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本。
郑成思(1944~2006),生于云南昆明。知识产权专家,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第一人”。曾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主任,北京大学教授。
绪论
第一节 版权的起源与我国古代的版权保护
第二节 印刷术在欧洲的发展与版权法的产生
第三节 复制、传播技术的发展与现代版权
第一编 通论
第一章 版权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中国古代是否保护过真正的“版权主体”
第二节 版权人与作者——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版权主体
第三节 法人能否是精神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版权的客体、载体与权利
第五节 版权保护什么——形式还是内容
一、不受保护的表现形式
二、不受保护的内容
三、怎样才是较正确的提法
第六节 邻接权的主体与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