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1)笞刑——指以竹、木板等拷打犯人臀部,背部和腿部。 越南笞刑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迁刑、谪刑(适用于官吏犯罪)
(4)杖刑——指用荆条或大木板拷打犯人
(5)死刑——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再杀之);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腰斩;车裂;吭(即坑,活埋);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国和英属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个国家实施类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马、文莱、伊朗、约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南非、苏丹、斯威士兰、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门、津巴布韦及新加坡。
笞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式,正式开始于西汉文帝、景帝时期,景帝时,规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较轻的,打十至五十下的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为杖刑,责打部位为背、臀、腿。宋代则分为臀杖和脊杖,分别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国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见的,尤其在东南亚,例如文莱、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国家。
在香港殖民地时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针对中国人,英国人因此而经常滥用,犯人受罚的过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围观,有人因为受笞刑所引致的伤而死。1877年,政府废除公开笞刑,但在监狱内仍继续执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强监管,以防被滥用,规定未满14岁的犯人不得鞭打超过6下,未满16岁不得鞭打超过12下,未满21岁不得鞭打超过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废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国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维新后推行"文明开化"而废止,但在殖民地台湾和朝鲜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湾总督府律令第1号发布《罚金及笞刑处分例》并制订《罚金及笞刑处分例施行细则》,法例明定“应科处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财产刑之台湾人之犯罪,得处以笞刑;若先前被处财产刑却未能缴清者,得经折算执行笞刑。”19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系后藤新平设计,时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并吞朝鲜后,1912年发布《朝鲜笞刑令》和《朝鲜笞刑令施行规则》,在日治朝鲜半岛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颁布《朝鲜笞刑令废止制令》,明令废止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