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典作为新中国首部系统刑事法典,结束了以单行法规为主的刑事司法实践,构建了总则与分则的基本框架。1997年修订时整合了17年间出台的25部单行刑法,形成现行刑法典体系,分则罪名从103条扩展至350条,增设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1] [2] [8] 。2020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按照法典编纂理念系统修订现行刑法,计划通过三至五年整合修正案内容,重点解决条文体系协调性问题[3] 。
总则部分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第3条双向规定既禁止法外定罪又要求依法裁判;刑法平等原则强调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适用统一标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第5条构建了罪行轻重与刑罚量度的对应关系[2] [7] 。分则采用"同类客体归类法"设置十章罪名体系,其中经济犯罪章节条文占比达29%,反映立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保护[2] [8] 。
修正案模式自1999年起成为主要修法方式,保持法典条文序号稳定的同时,通过附加条款(如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内容替换实现制度更新。典型修订包括:
死刑制度改革: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2011年修正案八)[2][5]
新型犯罪增设:增加危险驾驶罪(2011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2][5]
刑罚结构调整:建立终身监禁制度(2015年)、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2023年)[5][8]
2023年修正案(十二)草案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纳入规制范围,首次对非公领域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设定刑事责任[5] 。
立法权限严格遵循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负责基本原则修订,常委会进行非原则性条款补充。刑法典保护范围限定于宪法确认的基本法益,包括国家安全条款对应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对应的人身犯罪章节[7] 。合宪性审查要求具体体现在:
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受宪法第13条私有财产保护条款限制[7]
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与宪法第34条选举权规定形成对应[7]
与《违法行为矫治法》形成二元制裁体系,刑法典处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前者处置尚未构成犯罪但需强制矫治的行为。二者在程序衔接上实行司法审查前置原则,对拟采取矫治措施的案件需经法院裁决[4]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45部刑法适用解释文件,细化法典中"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定量标准的认定规则[2]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