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本区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多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本区重大文化活动。
(3)加强推进本区公共文化服务,参与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本区基层文化建设。
(4)负责本区社会文化事业,管理、指导和组织本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群众文化工作;管理图书馆事业;负责组织本区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5)拟订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挖掘、传承、普及工作。
(6)拟订本区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7)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区地上、地下文物的积存保护、开发和利用;规划、指导区内文物建筑的修缮与复建、迁移与拆除;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考古调查和出土文物的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出土文物的调用;负责管理本区民间收藏文物及其流通活动;负责文物保护有关审核、 审批事务;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本区文物领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组织文物领域科学研究及交流、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8)管理本区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区营业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电影发行放映、营业性演出、艺术品市场以及其他有关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负责本区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
(9)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管理。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本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监管;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有线电视与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区广播电视中心有关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10)负责制定本区出版、印刷、复制单位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依法审核、监管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负责本区著作权管理工作,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负责对本区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扫黄” 、“打非”工作。
(1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 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
(12)依法对本区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印刷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对以区文化委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13)负责对本区从事演艺活动、出版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14)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