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 。
中国在 1984 年以前,除明确规定零星分散的税种,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等少数税种作为地方税以外,其他税源面广、数额较大的税收均为中央税。从1985年起,中国的财政体制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
按照国务院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 划分税种 ,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营业税已废止)。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营业税已废止)、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 中央税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营业税已废止);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在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已废止);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营业税(营业税已废止);
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由于营改增,营业税已废止)、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