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惯例,中立国对中立地位的选择可以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明示,或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默示。交战国可以采取同样的方式认可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中立国地位的确立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条件:①中立国本身选择中立地位。②中立国的中立地位得到交战国认可。[1]
17世纪后,中立国概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1620年,N.de拉姆斯拉出版的《论战时中立和援助》一书首次使用“中立”一词。1625年,国际法奠基人H.格劳秀斯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将在战争中处于中立地位的国家和国民称为“战争中的中间者”;该书于1724年被翻译成法文出版时,这一表述被翻译为“中立的人民”。此后,“中立国”概念在国际公约、条约和学术著作中被广为使用。[1]
中立国按照中立地位形成的方式分为:①战时中立国。指在战时选择中立地位并得到交战方明示或默示认可的国家。战时中立国对已经发生战争的各交战方享有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依据的中立地位,行使中立权利和承担中立义务。战时中立国如果与交战方签订中立协定,约定在已经发生的战争中保持中立,则是对战时中立地位的明示,不属于协定中立。如果战时中立国与交战国签订的中立协定超出当时战争的时空范围,则属于协定中立。②协定中立国。指平时与别国达成中立协定,承诺在别国与他国发生战争时保持中立的国家。协定中立国只对与之签订中立协定的特定国家享有以中立协定为基础、以国际条约为依据的中立地位,行使相应的中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中立义务。协定中立国的中立权利和义务不但表现在战时,也表现在平时,比如平时不能与其他国家签订与它已签订的中立协定相抵触的条约。协定中立国在战争实际发生时享有和承担战时中立和协定中立的双重权利和义务,其中战时中立的权利义务在它与各交战方之间发生,协定中立的权利义务仅在它与中立协定签订国之间发生。③永久中立国。指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1]
战时中立国是指在国际战争开始后,保持中立状态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为根据条约或单方发表的宣言,不论在平时或战时永久奉行中立政策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没有国防部
其中奥地利有军队。哥斯达黎加没有军队,只有警察。
永久中立国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一般来说,永久中立国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二是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国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