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的雇佣军中,一些年纪较大而可靠的士兵,可被免除低级、繁重的和站哨等勤务,二等兵一词便是对这些略享优待士兵的称呼。
1859年,在普鲁士的炮兵中曾设过此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军士兵在军中服役长达12年之久,为解决士兵的待遇问题,决定将兵衔增设为四级。
民国时期,蒋军士兵的一级,低于一等兵。
当今,亦被台军所沿用,并规定:二等兵服役满六个月晋升一等兵,一等兵服役满一年晋升上等兵。
二等兵是美军士兵的一级,低于一等兵,高于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