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二字,由来已久。中国古代的《礼记·大传》载:“亲者,属也”,汉代刘熙在《释名·释亲属》中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这些解释虽然没有揭示亲属的社会属性,但都说明了亲属之间具有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说文》解释:亲为“至也”,属为“连也,从尾”。(徐朝阳著《中国亲属法溯源》,“属相连续,若尾之在体,故从尾。”)就是说,亲是本,属是末,属从亲生。“亲”一般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3]
亲属广泛地见于律条是从明律开始的。如明律中有“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娶亲属妻妾”等条目。清末以来的历次民律草案和国民党政府民法,其中都有亲属一编。
典故
凡本宗内及与外姻中有服制者皆为亲属。曾高祖父母及父母为尊亲属。《礼记·大传》:“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史记·孝武本纪》:“陛下必欲致之,则贵其使者,令有亲属,以客礼待之,勿卑,使各佩其信印,乃可使通言于神人。”《后汉书·章帝纪》:“其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活者,禀给如律。”《明律·刑律.亲属相盗》:“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亲减一等,并免刺。”
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
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3]
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与外亲两种,自《大明律》开始,妻亲从外亲中分离出来。因此,旧中国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类型。
宗亲
宗亲,又称本亲、本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在室女”。
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本宗”或“正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在室女”。她们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真被夫“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实生活中,未能根本改变封建社会的亲属传统,男性本位主义在亲属关系中仍然起着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