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理论(1)图书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机制和体制下的国家(政府)财政,公共财政经济实质是市场经济财政。[3] 市场经济财政,简称“市场财政”。提出“市场财政”一词,其与“公共财政”一词不同意义在于:“公共财政”是侧重财政的职能和功能即财政的“公共性”来定义;而“市场财政”则是侧重财政的经济基础和体制背景即财政的“经济实质”来定义。因此,公共财政理论和公共财政学,实际上就是市场财政学。[4]
公共财政的要义并不在于新古典主流经济学所表明的“市场失效”这一经济逻辑起因,而在于其预算法治和民主财政的政治实质内涵。从经济改革实践看,应该说,“法治性”、“民主性”在我国公共财政理论中也已得到重视,但在对公共财政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理解上存在不足。其实,公共选择理论特别是阿罗不可能定理已经鲜明揭示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所谓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函数。再民主的预算和再有效率的投票制度在具体决策过程中也只能是按多数票规则来进行,由此必然产生相应的受益方和受损方。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表明的财政的阶级利益、新制度经济学所表明的国家本身可能存在的悖论一样,公共选择理论也同样表明了种种政府失效以及可能存在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强制,甚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5]
因此,所谓公共财政从其结果而言必是“不公共”的,国家天然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场所。布坎南曾区分了功能层次和立宪层次的公共选择,前者按“少数服从多数”而后者按“一致同意”规则作出集体决策。“民主在规范的意义上说只是一种立宪观点”、“只有从立宪层面上看, ‘公共利益’才变得有意义”。因此,对我国公共财政而言,不能希冀在所有层面上实现公共性,其法治的实质只能是重在立宪层面的规则约束,即要注重决策规则本身的法治性建设。[5][6] 共7张 公共财政理论图片
在西方,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一个十分古老但又永新的话题,但从一开始财政手段就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虽说公共财政就是市场经济下的财政,但并不是说从市场经济出现的那一天产生,它就与市场经济严格对位的,市场经济本身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有了商品的交换就有了市场,但是具体哪一天算是进入了市场经济,并非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同样财政是何时进入了公共财政这个形态,也不明确。从欧洲的经验看,所谓公共财政就是资产阶级革命之后,由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托的财政取代了原来的王室财政之后所产生的一种理财形态,它是在“形态”这个层次上,作为王室财政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在具体理财运作上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其中包含一些基本的原则:[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