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于宪法第33条,包含三项核心内容:具有中国国籍者为公民,公民享有法律平等权,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籍认定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其中血统主义为基本认定方式[1] 。
公民基本权利可分为三类:
平等权:作为宪法适用原则,涵盖权利享有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与法律保护平等三层含义[1]
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等,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依法不享有选举权[1]
社会经济文化权:涉及财产权、劳动权等需国家积极保障的受益性权利[2]
公民权行使受三重限制:
不得侵犯国家、社会与集体利益
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利
特定权利需承担法定附随义务[1]
除自然人外,私法人也可成为部分基本权利主体,但政治权利因国籍差异受限。公民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统称,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特殊群体如妇女、华侨等享有专项权利保护,体现权利主体的差异性[2] 。
人权作为先国家存在的政治概念,需通过法律化转化为公民权才能获得宪法保障,二者在性质、适用范畴及实现路径上存在本质区别[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