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性原则认为每个管辖区有权调整本领域内的人和事,但无权调整领域外的人和事[2] 。在经济法司法适用中,该原则表现出三方面特征:
专业性:需通过专业审判机构实现法律效力
国家目的性:司法适用需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地域差异性: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区别[1]
专门法院通过集中示范案例为经济法执法提供技术指引,并在审判人员选任、资金来源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其设置需符合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减少行政力量介入,通过专业化的司法解释及示范判例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秩序预期,并从司法适用的角度界定政府与市场关系[1] 。
传统国际私法以主权权力为规则源泉,地域性原则作为权力分配机制存在局限性。随着私权自治理念兴起,当争议涉及多管辖区时,需基于辅助原则结合地域性选择适用法[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