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2010)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四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