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diplomatic relation)主要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也称为正常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主要特征。
也称为不完全的外交关系,以双方互派代办级外交使节为主要特征。
其特征是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保持相互接触。
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来实现,但是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互设使馆来实现的。国家之间也可通过直接接触、签定条约和换文的方式,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各国建立外交关系日期简表[2]
(按亚洲、非洲、欧洲、美洲及大洋洲次序排列,同一洲的国家以其国名简称的英文字母为序)
(截至2019年9月,国名均为现国名全称)
(181个国家[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