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这就消除了在此之前因外交代表等级划分不统一而经常发生争执位次的现象。虽然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但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

确定外交代表的等级是建交双方在同意建立外交关系时需要商定的要点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级应是对等的,并且明确见之于建交公报或其他建交文书中。

根据两国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外交关系的等级可以升格和降格,无论是升格或是降格均应由当事国双方谈判达成协议。但建交国因关系恶化召回使节,使馆由一位外交官任临时代办,主持馆务,是不经谈判的。

现将大使、公使、代办三级外交代表分述如下: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为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和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大国之间才能互派大使,这反映了大小国家的不平等地位。在现代外交实践中,绝大部分国家均互派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这一名称中“特命”二字并非一开始就有。据记载,从前常常发生常驻大使和特使争礼宾次序的现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为由,希望排在常驻大使之前。为此,十七世纪后期,常驻大使的任命国书中开始加上“特命”二字。这样就使常驻大使和特使在礼宾次序上处于相等地位。

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把教廷大使亦列为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某些信奉天主教的国家将教廷大使的地位定为高于其他使节,并为外交团的当然团长。但我国和梵蒂冈没有外交关系,因而我国在加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宣布对梵蒂冈使节的有关条文予以保留。

根据国际惯例,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为元首的联邦国家之间的高级专员由总理向总理派遣,如澳大利亚、斐济等;英联邦成员国如本身另有元首,如印度、坦桑尼亚等,高级专员为元首向元首派遣。

特命全权公使,简称公使。同样是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礼遇次于大使,但公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特命全权公使的“特命”二字是仿效特命全权大使的名称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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