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市进行了历史的比较,提出,在中世纪具有防卫力量并能自给自足的完全城市已经存在过。这些城市中曾经有过复杂的劳动分工,而且城市居民具有典型的城市人格和良好的城市社区生活。在17至19世纪,随着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兴起,城市逐步失去了原来在军事、法律和政治等方面的自治,随着这种自治的消失,城市失去了作为居民心理归宿所必须的各项要素。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对“利润”的推崇,使城市居民过分强调理智,追逐利润成为他们生活的主要目标。因此,在现代城市中,市民只承认自己的存在。
韦伯根据其研究,将城市分为“东方型城市”和“西方型城市”。这两种类型的城市具有极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分别对待,而不能混在一个概念下面来讨论。他提出,1 在司法组织方面,东方的城市与乡村的差别不太清楚;2 西方的城市是独立自主的,东方的则不是;3 东方城市中的商人和工人通常只是为统治者而劳役,而西方城市里的商人和工人居于优势地位,他们从来不为统治者而劳役;4 东方城市中的社会组织的基础是亲缘型的,而西方城市中的社会组织则是以个人为基础的;5 东方城市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个人手中:他不仅掌握军事权力,而且还掌握着政治、经济和宗教等权力,而在西方的城市中,这些权力是分散的;6 东方城市不能产生培养资产阶级的必要条件,这是东方文化最显著的特征,而西方城市的特色就在于,资产阶级既是一个享有特权的团体,又是争取自由和民主的先锋。由此,韦伯认为,东方的城市,比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并不能算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