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市场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按政策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贯彻执行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离退休政策,统筹协调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改革工作。
(六)负责牵头推进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激励工作。
(七)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落实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落实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九)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4][1][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协调机关股室、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和安全生产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财务、资产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对区人社系统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或相关纪律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负责本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教育培训、老干部服务工作以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本局机关人员出国(境)管理,负责局机关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