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给出的定义为: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但他不一定准确,还有一些不足,如密封式拍卖缺乏公开性;网上拍卖的公开性也与传统拍卖存在着差距。[1] 拍卖会
在经济学中,拍卖则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其理论基础来源于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核心思想,即认为拍卖本身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而可以通过现代经济学的方法对传统的拍卖方法的
效率作出评估,同时也可以设计出新的拍卖方法。 拍卖会
在1979年出版的《辞海》中给"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也称竞买,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买卖方式"。在1989年出版的《辞海》中给"拍卖"的定义是:"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方式,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拍卖"是商品让渡的一种特殊方式。其特殊性在于"拍卖"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价格不固定,最终商品由出价最高的人获得;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只有这样才能有竞争。因此,"拍卖"也称"竞买";
3、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方式之一,起源于人类有了剩余产品之后,为了转让自己的剩余物品而产生的公开竞买行为,人们起初是为了转让或出售自己的产品,而非可以专事拍卖活动,只是这种竞价买卖方式方便而且成功,才引起人们的兴趣和更多的关注。
据有关史料文字记载的拍卖活动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中就记载了古巴比伦城每年举行的拍卖已婚妇女的情况。公元二世纪末古罗马出现了拍卖行。
现代文明的拍卖模式始于十八世纪的英国。1744年和1766年,伦敦先后成立的两家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对以后全球二百五十多年的拍卖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874年英国最大的拍卖行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子公司----鲁意斯摩拍卖公司。
中国的拍卖行业出现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拍卖行多是拍卖自己收购来的旧货和典当物品,从此自营就一直伴随着拍卖行业的生存发展。
为了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拍卖会顺利进行,依照《拍卖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凡参加竞买活动者,必须在取得竞买资格以后才能参加竞买,未取得竞买资格的,不能参加竞买。
第二条:拍卖标的以现状拍卖,在拍卖前进行拍卖标的展示,竞买人在竞买前要仔细看拍卖品(包括聘请专业人士协助鉴定),一旦竞买人进入竞买席,则视为已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包括瑕疵),竞标成功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付成交价款。
第三条:竞买人应持号应价,未持号牌者其竞买行为无效。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否则拍卖无效,并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