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母乳以外,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天然食品能完全满足人体所需各种营养素的需要,而且食品在烹调、加工、贮存等过程中往往有部分营养素损失。因此,为了弥补天然食品的营养缺陷以及补充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营养素的损失,满足不同人群对营养素的需要,有必要对有关食品进行营养强化。
根据不同人群的需要,为保持食品原有的营养成分,或者为了补充食品中所缺乏的营养素,向食品中添加一定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提高其营养价值,这样的食品称为营养强化食品(fortified food)。[1]
营养强化剂(nutrition enhancer)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营养强化剂添加的都是公认的营养素,如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等,也可包括用于营养强化的天然食物及其制品,如大豆粉、谷胚、大豆蛋白等。营养强化剂加入到食品中的目的在于增强营养。
① 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
②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
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③ 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
④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
①允许在食品中强化的营养素,必须根据我国历年营养调查的情况和某些地区已暴露出来的与营养缺乏有关的健康问题,或满足特殊人群对某些营养素供给量需要的原则确定。
②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根据应用的对象、地区、营养素的需要及载体的性质、工艺等特点来决定。
③所强化的食品应为食用对象的日常食品,强化剂必须以营养素供给量标准为依据,保证食用对象能从每日食物的消耗量中摄取一定的有效剂量,即以达到供给量1/2-2/3为依据,制定出上下限的强化剂量,特别是对一些脂溶性营养素,要注意保证人体长期食用而不会引起蓄积性副作用。
④食品原有成分中某种物质的含量已达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2者,不应再进行强化。
⑤食品在强化过程中,强化剂不应转化成其他物质,或其性质不应受到影响。经强化的食品应能在一定时期内不变质,保持有效作用。
⑥添加营养强化剂后,应不影响该食品中其他成分的及该食品的色、香、味等感观性状。
⑦添加的营养强化剂应易被机体吸收利用,需要强化的食品应具有使人体对该强化剂充分吸收利用的条件。
⑧所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应有质量卫生标准,包括物理形状、杂质限度、纯度及相应的检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