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政协委员产生的具体运作步骤一般为:
一、提名推荐。推荐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在地方的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推荐。
二、协商确定建议名单。对各方面提出的推荐名单由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四、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增补政协委员的程序,也需要经过提名、协商、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和公布这几个步骤。[2] [1]
委员履职的内在动力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原发性的道德责任感,另一种是继发性的契约责任感。前者源自一个人原生的道德要求,是一种自觉自为的社会理想追求和社会责任感,是最可贵、最持久的行为动力;后者一般源自承诺,是一个人与他人达成契约后的履约压力,对契约的认同度越高,对行为的推动力越强。从这个角度看,推动政协委员履职的治本之策,一是挑选那些原本就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来当委员,另一个办法就是在入职之前,让委员们发自内心的做出履行职责的承诺,就象某些重要职位的入职宣誓一样。
有的地方在推荐委员时,往往把委员看作一种社会荣誉,而忽视了对委员履职愿望和素质的核查,一些委员在入职时对人民政协认识不够,对委员的职责和作用不了解,光荣感有余,使命感不足,根本就没有履职的意识和准备。[3]
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共2张 全国政协委员爱新觉罗·溥仪
人民政协是按界别组成的,政协委员不是以地区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而是以党派、团体和其他界别代表的身份进入政协,是本界别参与民主政治的代言人。每一个政协委员都是自己所在界别的代表性人物,是某个特定群体的社会成就与社会形象的模范,或者是履行社会责任、代言社会呼声的模范,这是他们之所以成为政协委员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他们是否合格的基本依据。因此,政协委员的核心职责,就是保持界别代表性,保持在界别内的模范引领和民意代言。这是政协委员最大的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