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词典》定义为“旧时谓统治者为迫害知识分子,故意从其著作中摘取字句,罗织成罪”,《中国大百科全书》则定义为“明清时因文字犯禁或藉文字罗织罪名清除异己而设置的刑狱”。
中国古代的文字狱以清代最为残酷暴虐,清代皇帝大施文字狱,目的在于压制汉族人的民族独立反抗意识,树立清朝统治的权威,加强中央专制集权,这种文化专制政策,造成社会恐怖,文化凋敝,从而禁锢了思想,摧残了人才,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的文字狱古已有之,历朝历代屡见不鲜。《汉书》记载,司马迁的外孙杨恽因《报孙会宗书》令“宣帝见而恶之”,而以大逆不道的罪名判处杨恽腰斩。
曹魏末年,嵇康因写作的《与山巨源绝交书》令权臣司马昭“闻而恶之”,而被斩于东市。
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公元450年)六月,大臣崔浩因主持编纂的国史直书揭露了北魏统治者拓跋氏祖先的羞耻屈辱的历史,被北魏太武帝下令族诛,同时株连被杀的还有崔浩姻亲范阳卢氏、太原郭氏和河东柳氏等北方大族,史称“国史之狱”。
宋代的皇城司巡察亲事官、亲事卒、逻卒是特务,这些人员北宋开国之初早已有之。
“祖宗使之周流民间,密行伺察。”
“逻卒妄执平民,加之死罪,使之幽絷囹圄,横罹楚毒。”
“潜遣逻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又出榜立赏,募人告捕诽谤朝政者。臣不知自古圣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6]
宋代文字狱较多,诸如奏邸之狱、乌台诗案、同文馆之狱、车盖亭诗案、胡铨奏疏案、李光《小史》案、《江湖集》案等等,几乎尽人皆知。宋代的文字狱以宋高宗一朝最多,宋高宗时“察事之卒,布满京城,小渉讥议,即捕治,中以深文。据赵翼《廿二史札记》卷25《秦桧文字之祸》考述,不下20起。
宋代禁书、焚书的事件不时发生,私史往往是禁毁的主要对象。如崇宁二年(1103)四月,“诏毁刊行《唐鉴》并三苏、秦、黄等文集。”诸如《东斋记事》、《湘山野录》、《刘贡父诗话》、晁补之文集以及程颐的著述都在禁毁之列。
元朝时思想管制较松,基本没有文字狱的记录。有人告发南宋遗民梁栋的诗句“谤讪朝廷,有思宋之心”。梁栋被押往大都审讯,坚决不服,最后礼部官决定:“诗人吟咏情性,不可诬以谤讪。倘使是谤讪,亦非堂堂天朝所不能容者。”便将其无罪释放。[7] 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春节,江南盐官县学教谕黄谦之创作一副春联:“宜入新年怎生呵,百事大吉那般者”,讽刺元朝公文的俗气,被人告官,但处罚只是免职而已。[8] 唯一一起文字狱疑案则是宋恭帝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