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拟定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省粮食流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对全省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及全省军粮供应与管理;起草粮食应急预案,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及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三)负责对全省粮食流通市场各经营主体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指导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四)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省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省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的建设,并指导实施;拟定储备粮油技术操作规程;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报批和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认定;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和数量管理;承担对全省储备粮油储存设施与设备的登记、统计和使用管理;协调实施救灾、应急及政策性用粮等重要粮食物资的调运。

(六)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全行业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全省粮食行业的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及科技成果推广和鉴定;负责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承担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的资格审核及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草拟粮油行业产品地方质量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地方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省粮食财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协助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管;协调省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供应、补贴的结算;负责经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指导粮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省粮食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

(九)管理省粮食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行政监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安全保卫和老干部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1]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46名(含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职数7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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