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首脑是国家中央政府或内阁的最高领导人,在议会制政治体制下一般为总理(如:德国、新加坡)或称首相(如:英国、日本),在总统制政治体制下一般由担任国家元首的总统兼任(如:美国、墨西哥),而在半总统制政治体制下政府首脑由总统在议会多数政党中指定(如:法国、乌克兰)。
“总理”和“首相”两词,没有严格区分的对应(比如英语里“总理”和“首相”都是Premier或Prime Minister),例如: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通称日本首相或日本总理),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通称苏联总理)、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通称俄罗斯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在一些国家,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中央政府由国家元首委任组成,根据党派议员在议会中占的多少席位决定。在许多议会制国家中,部长在议会中兼任议员,然而其他议员要求取消部长在议会中的席位,他们辞职后,议会就要进行补选议员。如果总理或首相在议会辞职,就有权或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在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允许国家元首解除政府首脑的职务。如1975年澳大利亚总督在国会有重大争端之际,未循例事先征询总理方面的意见,仅在召见后即解除惠特拉姆的总理职务,后世称此“澳大利亚宪政危机”;爱德华·高夫·惠特拉姆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位被澳大利亚总督所解职的澳大利亚总理。
在议会国家中,政府向议会负责。政府提出的法案的须经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总理提出的法案一般会被反对方控制的议会所否决,总理不得不辞职。相反,在半总统制国家中的总理常常扮演无足轻重角色。
一些国家的初始宪法(如澳大利亚的1900年宪法文本;比利时的1830年宪法文本)从未提及总理,政府首脑事实上没有正式的宪法身份。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君主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被称作国家主席或国务委员会主席。视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权。
国家元首职权大致可分为四种:总统制下,国家元首同时为政府首长,可主动行使行政权力;半总统制下,国家元首与政府首长分享行政权力;议会制下,国家元首拥有行政权力,但一般由中央政府或内阁代为行使;议行合一制下,国家元首无行政权力,没有实权,主要是国家的象征,政府首脑是国家中央政府或内阁的领导人。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体制有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制三种基本组织形式,大多数国家实行的主要是前两种。实行内阁制政府体制的国家,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通常由二人分别担任,一般称内阁总理或政府首相,如英国、日本、加拿大、荷兰、瑞典等国。其特点是,政府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的委托组成,该领袖则为政府首脑;由议会产生的政府首脑及内阁对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首脑或主要阁员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会监督,取得议会支持;政府首脑及内阁成员通常又是议会的议员,内阁可以控制议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