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合并,设立电子工业部[2] 。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电子工业部与机械工业部合并,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4] 。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机械电子工业部,分别组建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5] 。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3]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8号),电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振兴电子行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总体布局,提出电子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电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电子行业基建、技改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指导电子行业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二)组织协调电子行业高新技术、基础技术、大生产技术的研究、攻关、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工作。组织电子行业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组织制订电子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指导电子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下达军工电子指令性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军工电子系统装备与基础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配套工作。
(四)对大型骨干电子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国家对电子行业有关的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国家对电子行业有关政策的实施。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育全国统一、开放的电子产品和技术市场。负责电子行业经济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电子行业的经济运行。
(六)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七)归口管理全国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应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信息化装备政策。编制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组织电子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交流和智力引进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九)指导电子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指导电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电子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1] 。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8号),电子部设十一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