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长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7][9],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监察稽核工作,监督基金销售、投资、信息披露等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8];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关注基金销售、投资、信息披露、运营安全等事项[8];
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向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2][4];
确保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1][3][5]。
督察长履职时需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投资人。当公司利益与持有人利益冲突时,必须优先保障后者[1][3]。
聘任程序:由总经理提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负责聘任。董事会需对拟任督察长进行尽职调查,确保符合任职条件[4]。
薪酬与考核:薪酬由董事会决定,考核以合规运作及风险控制成效为主要依据[4][8]。
解聘与辞职:免除职务需履行董事会程序,辞职需提前1个月申请[4]。
督察长需坚持独立、有效履职[3][4],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保障,保证其工作独立性[4][8]。
工作要求包括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不得擅离职守或隐瞒不报[8]。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督察长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组织培训和考试[4][8]。
督察长需接受离任审计,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履职报告[7][9]。截至2024年,相关管理规定明确支持督察长独立行使职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