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竞用性)指当特定数量的商品被某一消费者使用时,其他消费者无法同时获得等同效用量的特性。例如剧场座位被购买后,其他观众无法使用同一座位观看演出,此时该座位具有完全竞争性[1] 。根据2023年广东事业单位招考解析,该属性表现为消费者间的"此消彼长"关系——甲多消耗单位商品必然导致乙可用数量的减少。
虽然常与排他性并列讨论,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排他性关注所有权排除能力,体现为法律或技术手段阻止未付费者使用的可能性
竞争性强调消费过程中的物理排斥,即使未设立排他机制,实际消费行为本身已构成使用障碍
例如海洋渔业资源虽难以设置排他机制(非排他性),但渔船捕捞行为客观上减少其他渔民的捕获量(具备竞争性),因此被归类为公共资源。
根据竞争性程度可将商品分为三类:
纯竞争性商品:完全排斥其他消费者,如个人衣物、食品等私人用品
有限竞争性商品:在一定阈值前具有非竞争性,超过阈值后呈现竞争性,如未饱和的收费高速公路[1]
非竞争性商品:新增使用者不影响既有消费者效用,如天气预报信息
2022年经济学冲刺资料指出,具有竞争性但无排他性的商品构成"公共资源悲剧"的典型对象,如过度放牧的草原和过度捕捞的渔场。
在政府采购领域,2021年《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关于"竞争性谈判"的术语争议,反映出该属性在制度设计中的核心地位:
竞争性谈判要求供应商通过质量价格等要素的实质竞争获取合同,谈判环节用于消除需求不确定性后,竞争机制确保资源配置效率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综合评分法的应用强化了竞争性要素的权重,体现该属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制度价值
根据2025年经济学术题解析,理解竞争性特征有助于识别市场失灵领域。例如公共资源因同时缺乏排他性和存在竞争性,常需政府介入建立配额管理制度。
与竞争性对应的是排他性。
排他性是指只有对商品支付对价的人才能使用该商品,主权清晰,避免了“搭顺风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