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在《管理科学技术名词》中确立,指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法令的条件下,自己做主,不受外力支配和驱使的权利[1] [4] 。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
排除外部力量的不当干预
在特定领域内拥有完整的决定权限[4]
2021年:
行政机关侵犯自主权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自主权受《民法典》保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企业自主权范围与主体性质直接相关,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存在差异
在企业管理领域包含三级授权体系:
授权是指上级委授给下属一定的权力,使下级在一定的监督之下,有相当的自主权和行动权[2]
领导者通过为员工和下属提供更多的自主权,以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3]
截至2016年,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具体包含[4] :
物资采购自主
劳动用工自主
产品定价自主
机构设置自主等14项法定权利
2021年相关研究:
国有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
个体工商户享有完全经营自主权
所有权利行使均需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法律约束[4]